审核机关海关总署
时长3个月
优势专业
优势1诚信
优势213年经验
• 办理流程
(一)初次申请
1.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申请材料。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2.对于申请的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3)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评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4.结果公布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经审核不合格的,对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十六条 已登记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材料,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八条规定的材料,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予以注销。

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二章 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申请登记。
*七条 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的,按照《*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附 则
*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条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二条 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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