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机关海关总署
时长3个月
优势专业
优势1诚信
优势213年经验
*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
.对境外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需要由被考核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进行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范围是什么?
答:办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中所列棉花是指海关HS编码5201项下的棉花。
*九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十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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