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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供货企业,同时上报。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主管海关及相关单位。
是否的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代理?
答:不任何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工作的代理。申请企业可自行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并应按规定在登记材料中随附委托代理文件。
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可以申请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吗?
答:可以,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七条所列条件。
*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的,按照《*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附 则
*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条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二条 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对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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