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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供应商的评定及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制订选择供应商的评定标准及企业对出货前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棉花如何处理的规定。
②棉花质量检验制度:规定棉花重量和品质检验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资质、设备及其计量/校准规定、检验程序及要求等内容。
③出口棉花包装控制制度:应包括是否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_ISO8115-1986(E)的规定,采用适合海运运输的紧缩机压出口包装的规定,包装物料的相关要求(棉布Cotton cloth, PVC等其他不能产生纤维的物料)以及对出口棉花包装检查的规定。
*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三条 供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应当持续有效。
可以依法对供货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海关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三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建立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工作档案。对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已登记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登记。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证书的;
(二)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棉花质量的;
(三)C级已登记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供货企业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可将书面登记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检验司。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登记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门内大街6号 商品检验司 邮政编码:100730”,并在信封“棉花登记”。
*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二十三条 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供货企业,同时上报。
是否的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代理?
答:不任何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工作的代理。申请企业可自行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并应按规定在登记材料中随附委托代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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