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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82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

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机关,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机关应当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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