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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八条 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海关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
*十九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可以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吗?
答:可以,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七条所列条件。
*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