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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应当持续有效。
可以依法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海关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三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建立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档案。对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证书的;
(二)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棉花质量的;
(三)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可提交登记申请?
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的卖方。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七条所列条件。
.对境外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需要由被考核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九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十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