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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主管海关及相关单位。
*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二十六条 对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按下列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A级降为B级;
(二)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B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降为C级;如未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升为A级;
(三)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未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不含未在登记的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C级升为B级。
*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中国有关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包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SN/T 2138.2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棉花》、《SN/T 1512进出口棉花检验方法—HVI测试法》等。
*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