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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八条规定的材料,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予以注销。
*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
*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供货企业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货企业申请登记一般需要提交5项材料:
(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2)合法商业经营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4)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5)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并应有供货企业有效印章或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