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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申请供货企业为集团公司的,如何办理申请?
答:申请供货企业属于集团公司的,可自行决定其子公司是否单独进行登记,但应确保登记企业名称与贸易合同、中列明的卖方保持一致。
中国有关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包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SN/T 2138.2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棉花》、《SN/T 1512进出口棉花检验方法—HVI测试法》等。
*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