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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应当持续有效。
可以依法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海关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三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建立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档案。对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证书的;
(二)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棉花质量的;
(三)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申请供货企业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货企业申请登记一般需要提交5项材料:
(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2)合法商业经营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4)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5)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并应有供货企业有效印章或法人签字。
*四章 进口检验
*二十七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照下列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
(一)对A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按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实施抽样检验;
(二)对B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三)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海关在入境口岸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二十九条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三十条 海关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查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等相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查验货物是否存在残损、异性纤维、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情况。对集装箱装载的,检查集装箱铅封是否完好。
*三十一条 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并出具证书。
*三十二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海关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